第 一 條 |
獎學金名稱為「氣體管工程公會會員負責人子女獎學金」。 |
第 二 條 |
本辦法旨在鼓勵會員子女敦品勵學為國家培養人才。 |
第 三 條 |
獎學金來源:於年度預算內編列之。 |
第 四 條 |
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萬元整。 |
第 五 條 |
獎學金分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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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貳仟元整。
- 大專學生每名新台幣參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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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獎學金名額: 高中(職)組、大專組各10名 (內各含夜間部3名,如比序不足者則由日間部遞補之;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比照中學高級部,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 |
第 七 條 |
獎學金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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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本會所屬會員已繳清年度會費之負責人子女。
- 凡合於第七條一項會員之子女及格合於第八條申請標準者均得申請。
- 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人合於第七、八條規定者,不受在校證明之限制。
- 四、 本申請資格不含研究生及就讀國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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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申請獎學金之成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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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間部:在校學業總平均80分(含)以上,操行、體育成績均在乙等或70分(含)以上者。
- 夜間部:在校學業總平均85分(含)以上,操行、體育成績均在乙等或70分(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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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申請日期:每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 |
第 十 條 |
- 申請手續:申請人就本會印製之申請表,依式填寫一份隨同在校成績單(全學年平均在校成績而言)及身份證影本,於限期內逕送所屬辦事處初審合格轉送本會。
- 每一會員每年度以申請一名為限(含擁有兩家公司以上之負責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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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條 |
本會會員子女已在各辦事處在同一年度內領有獎學金者,不得向本會申請獎學金。 |
第十 二條 |
本會獎學金審查程序: 第一次審查:各辦事處主任委員負責審查該地區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案件之初審工作,不合申請標準者不予報會。 第二次審查:常務理、監事審查合格後移送理、監事會覆查。 |
第十 三條 |
獎學金錄取先後優先順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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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最優者為第一優先。
- 在校操行成績最優者為第二優先。
- 在校體育成績最優者為第三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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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條 |
本會於獎學金申請案通過後一個月內將獎學金連同獎狀寄達受獎人。 |
第十 五條 |
因成績未達申請標準或名額不足時,其獎學金不予保留。 |
第十 六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