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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簡則
發佈日期:2014-02-13   

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辦事處簡則

 
  • 內政部67.7.24台內社字第796727號函准核備
  • 經第1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辦事處簡則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七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辦事處所轄區域及其辦公處所之設置、撤銷、合併,由本會理事會,會議審查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行之。
 
設立: (一) 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會員家數15家以上(含)始可設立辦事處。
  (二) 需經轄區會員三分之二聯署,並成立籌備委員會,召開籌備會議通過後,提本會理事會審議,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設立。
撤銷: (一) 經委員會,會議審議提轄屬會員會議,議決通過。
  (二) 上項完成後提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議,再提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裁撤。
合併: (一) 不得超過二個辦事處之合併,不得跨越縣、市區(例甲、乙、丙等三辦事處,甲、乙及乙丙可辦合併,甲、丙不得辦合併)
  (二) 須經合併辦事處之委員會,會議審議提各所屬轄區會員會議,議決通過。
  (三) 上項完成後提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再提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議決通過後合併。
辦公處所之設置: (一) 新設立之辦事處,由籌備委員會經會員會議議決通過後設置。
  (二) 原設辦公處所遷移,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執行。
第 三 條 辦事處為本會內部組職,接受本會之指(督)導辦理會務,承轉本會轉發給所屬轄區會員、公文,自文到日起不得超過5天,其轄區內向各相關單位發文,必須呈報本會核准後行之。
第 四 條 辦事處之任務如下列:
 
  •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 會員業務輔導事項。
  • 會員糾紛協調事項。
  • 會員驗證助理事項。
  • 會員福利爭取事項。
第 五 條 辦事處每年3月底前應召開轄屬會員會議,於召開會議前十五天通知轄區會員代表,並呈報本會核備,逾期未召開時本會指定常務理事召開之。
會員會議審議之主體內容,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收支對照表、財產目錄,檢附各議案及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歲入、歲出預算書
第 六 條 為順利推展會務,服務會員,辦事處得於轄屬會員會議中就會員代表推選若干委員,組織委員會辦理辦事處各項會務,再由委員中票選一人為主任委員,再由主任委員鄰選總務、財務、業務、監查等委員。
第 七 條 委員會之結構:
 
  • 委員為無給職且不受連選連任之限制。
  • 當屆理、監事不得同時擔任委員。
  • 各辦事處會員家數異動幅度大,故委員人數至少5人,會員家數充足之辦事處則依比率設定,最高不得超過27人,並以奇數為準。
  • 委員額定人數增、減,提所屬會員會議議決通過可異動之。
  • 委員出席會議不得代理,缺席二次委員會議視同主動辭職由後補遞上
  • 本會各辦事處主任委員及委員之辭職,委員會議召開前必須提報本會核准後行之。
第 八 條 辦事處主任委員、委員應於當選後,造冊呈報本會,核發當選證書及聘書(主任委員為聘任制),由同屆理事長頒發,並於當選日起15日內辦理新、舊任交接,點交事項均由當屆監事會派員監交。
第 九 條 主任委員、委員,其任期以當屆理、監事同為3年一任,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
  主任委員之解職:
  • 抗拒本會會務之督導或侵占,浮報、濫用公款及其他違反本會章程暨規則,經查屬實者,並依法究辦。
  • 未能主持會務,怠忽職守,觸犯法律,逕起訴者。
  • 觸犯上項規定、常務理、監事會,派員查究屬實則即刻解除主任委員職,並另行指派委員為主任委員,結案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此專案。
主任委員掌理辦事處會務,為達順利推展會務設立:總務、財務、業務、監查等委員。
委員均應配合會務運作,如抗拒或違反(法)本會章程暨規則等相關規定,主任委員有權即刻解除其職,並另行派任。
第 十 條 各辦事處得視事務之繁簡,設置幹事若干人或兼職,臨時約聘人員並應接受於主任委員之指導辦理會務,薪資與管理及約聘、兼職、任期等,由委員會決議之,如因經費不足可由主任委員或委員暫時代理,聘雇之會務人員,如欲依照勞退薪制及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則必須每月先行提繳相關費用至本會,以憑辦理。
第十 一條 辦事處應每年應召開轄屬會員會議1次,於召開會議前15天函文通知本會及會員代表、參與會議,經本會核准後派員出席指導,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20日內,提報本會備查,會員會議之議程及規定,悉依本簡則第五條及會議規 範辦理, 本會各辦事處亦應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書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會員會議通過後送交本會審核。
第十 二條 辦事處應每3個月,必須召開委員會議1次(每年度共4次)會議研討每月會務,並執行會員會議決議案,於會議召開前7天函文本會及委員,經本會核准,並派員指導才得以召開委員會議,議後10天應將會議記錄提報本會備查。
第十 三條 舉凡辦事處之收、發文及各種會議記錄、收支傳票等均應造冊存檔備查。
第十 四條 辦事處經費列入本會預算,由理事會議,按各轄屬會員比率核定,撥交業務補助費(含驗證費)並以辦事處戶名存入銀行、郵局或其他金融單位(本會應協助設戶)支票或存摺提領款時,應由主任委員、總務委員、財務委員等三人簽章始可領取,使用情形應造冊提委員會審議。
第十 五條 辦事處受委託代收會員常年會費及其他費用,應隨即上繳本會,應留處備用之經費,由辦事處依照本會規定開具領款條,並應每月造冊其收、支對照表報會,主任委員及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必須依照本會章程暨規則不得抵觸,如未按時繳交應繳之各項經費,經函文通知拒繳時,則本會常務理、監事議決後即刻解除主任委員之職。
第十 六條 辦事處委員會執行會務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暨規則,逾越權限,抗拒督導或廢弛會務等,本會理事長可行先決裁量權,並可即刻撤其職之權,會務督導單位為常務理事會,監查單位為監事會,損害本會及會員權益之緊急議案,均可經常務理事會議,議決執行懲處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第十 七條 辦事處所屬會員入會、退會或變更等事項,均依相關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登記之。
第十 八條 辦事處所屬會員,均享有本簡則所規定之一切權利與應盡之義務。
第十 九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則依本會章程辦事細則及有關法規辦理。
第二 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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