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依據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辦法第八條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會會員向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單位申報竣工前,應先至本會各辦事處,檢附相關資料辦理驗證。 |
第 三 條 |
各辦事處辦理會員竣工資格證明單,核驗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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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執照。
- 經濟部執照。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本會當年度會員證。
- 有效期間之納稅證明。
- 辦理印章與原登記卡印鑑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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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經本會各辦事處驗證後,向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單位申請裝錶供氣者,於申報竣工時,應檢附本會統一製發之有效期限竣工資格證明單,交付各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單位,以憑核辦。 |
第 五 條 |
會員申領竣工資格證明單時,應至工程所在地之各辦事處辦理驗證核章,亦可由原屬辦事處代驗並出具證明以憑核章。 會員於所屬辦事處代驗時,代驗之辦事處必需行文工程所在地之辦事處,同意代驗並核發竣工資格證明單,核辦後交付會員領取使用。 |
第 六 條 |
本會應依實施業務狀況,支付各事業單位暨各辦事處因協助執行本辦法相關業務、人事費,其支付金額由理事會(或委員會)專案擬定。 |
第 七 條 |
各辦事處收費收據,由本會統一編號印製,採一式四聯制,一聯為存根聯 一聯由會員收執,一聯送本會核備,一聯辦事處存查,各辦事處應每月造冊核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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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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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鑑登記卡
- 印鑑登記卡,各項必須依證件正本填寫。
- 申報會員所提供登載內容之相關證件,如係偽造、變造,應自負法律責任,非負責人或代表人應具委託書始得辦理,經辦人應核對存檔。
- 納稅證明,有效日期必須最近1個月繳稅稅單為依據。
- 停業、停權、註銷之會員不得請領竣工資格證明單。
- 印鑑登記卡有效日期為登記日至當年度年底以一年期為限,每年必須重新審核。
- 核辦單位簽章,本會及辦事處為驗證專用章,本會承辦人簽總幹事職章,辦事處主任委員職章,經辦人為辦事處之會務人員職章,如無聘會務人員之辦事處,可由總務或財務委員為經辦人並簽職章。
- 印鑑登記卡,一式四份,本會、辦事處、申請會員及事業單位,各執乙份,建檔備查。
二、竣工資格證明單
- 持逕審核完成有效期之印鑑登記卡,可依卡辦理申報竣工資格證明單。
- 未持有效期之印鑑登記卡辦理,申報竣工資格證明單者,必須依印鑑登記卡作業要點辦理。
- 竣工資格證明單各欄表格應確實填寫,申報會員辦理時,每張應同時簽章。
- 核驗辦事處必須登載並設定會員申報日期,自申報日起1個月內為證明單有效期。
- 各辦事處核發證明單於次月5日以前必須制表造冊提報本會每月結算,繳交驗證費之比例款,核對證明單之使用量。
- 逾期之會員證明單,可至申辦之辦事處換發,有效期即核發日訖起一年並不得退驗證費。
- 各辦事處不得將未填寫各欄及申報會員未簽章之竣工資格證明單空白核發使用。
- 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單必須持承裝業及負責人印鑑簽章辦理,非會員負責人或代表,依據申報會員之委託書始得辦理。
- 各氣體事業單位受理回執聯,繳回核發辦事處存檔備查。
三、驗證工本費(福利金)收據
- 申報會員辦理驗證時,應同時繳交驗證工本費依本會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辦事處應依上項規定於次月5日前製表報核,依比例繳交本會1/2之驗證工本費。
- 辦事處應結清上月份之驗證工本費,本會始得核發次月竣工資格證明單
- 本會各辦事處不得加收驗證工本費。
- 各辦事處如有捐贈收入,請自行印製收據,並提報委員會會議議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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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實施細則,經理事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第 十 條 |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