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八 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出席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當選理、監事不得同時擔任各辦事處之委員。 |
第 十 九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除理事長外,設立:總務、財務、業務、公關、調解、福利等主管常務執行本會會務。 |
第 二 十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於選舉時受限於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規定,故依當選票數超低者為未當選並不得為候補理、監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刻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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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 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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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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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 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 議決各種章則。
-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 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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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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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 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 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代表名額之實施計劃。
-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等事項。
-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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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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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與理事會共同議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監查本會及各辦事處財務、財產及會務。
- 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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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常務監事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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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監察理事會會務辦理情形。
- 監察(督)各辦事處會務,定期及不定期之查核。
- 配合常務理事會處理緊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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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三十三條 |
務理事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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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
-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 協助及督導各辦事處會務。
- 主動查核各辦事處會務,遇違反本會章程暨規則者,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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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辦事細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各辦事處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