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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竣工資格證明辦法
發佈日期:2014-02-13   

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辦法

 
  • 經內政部87.12.1台(87)內社字第8739091號函准予備查
  • 經第1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申報竣工資格證明辦法
  • 經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申報竣工資格證明辦法
 
第 一 條 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會員團結合作,保障會員權益,嚴格禁止轉借證照,取締無照承裝業,輔導無照業者加入本會及協助政府稅收,提昇工程品質確保公共安全,特訂定「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向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單位申請裝錶供氣或承裝用戶管工程申報竣工時,應持工程所在地本會轄屬辦事處核發之竣工資格證明,向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單位申報竣工,越區申報竣工時,應由本會工程所在地之轄屬辦事處核發竣工資格證明,始可向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單位申報竣工。
第 三 條 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由本會轄屬辦事處,依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單位之受理號碼,驗證後交與會員申報竣工。
第 四 條 會員自行申請停業,或經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予停業,註銷登記證等處分者,依本辦法領用之申報竣工資格證明,均一律不予退還驗證費。
第 五 條 會員不得轉借證照供非承裝業者承裝用戶管工程或頂替報裝,凡經查獲,本會得送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 六 條 本會發給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時,按申請之「計量表號」等級,依燈別應收取工本費:
 
  • 二燈以下每戶80元。
  • 三燈至十五燈每戶90元。
  • 二十燈以上每戶100元。
  • 並由本會出具捐贈收據交會員收執,各辦事處應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報繳本會。
第 七 條 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之收入,本會除支應必要之業務人事費用外,宜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辦理相關之宣導工作,定期舉辦施工技術之講習訓練等,提昇工程品質,確保公共安全,剩餘款均轉入年度預算之業務福利等會務運用。
 
  • 日間部:在校學業總平均80分(含)以上,操行、體育成績均在乙等或70分(含)以上者。
  • 夜間部:在校學業總平均85分(含)以上,操行、體育成績均在乙等或70分(含)以上者。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使用之會員申報竣工資格證明格式另訂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增、修、或刪,提理事會議決通過後,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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