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內、外管裝設、申辦】請洽本會各區優良會員辦理。 2.天然氣事業法第63條;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業務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天然氣事業法第61條;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及其他各項。 4.舉凡公、民營事業單位及用戶,有關天然氣【瓦斯】之設備;工程發包、施作、規劃、維護、申請辦理等,請注意上揭法規。